|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95-1)字(2017)6466号 |
| 项目名称: |
关于陈彦初律师执业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彦初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13101201751241779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7年05月18日 |
| 许可机关: |
静安区司法局 |
| 地方编码: |
310106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0年06月23日 |
我们于2017年5月4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静安区司法局提出的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7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陈彦初在上海理慈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