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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92-3)字(2017)11003号
上海仲裁委员会:

我们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允许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登记。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介绍信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