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大厅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1-4)字(2016)0229号

项目名称:

关于王健胜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健胜

许可决定日期:

2016年01月19日

许可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000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1-4)字(2016)0229号
王健胜:

你(你单位)于2016年01月19日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王健胜从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