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91-1)字(2016)2836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何耀棣律师事务所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代表处的设立(含合并、分立)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何耀棣律师事务所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6年05月26日 |
许可机关: |
上海市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0年06月23日 |
我们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申请设立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审核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设立。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