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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8-1)字(2017)5173号

项目名称:

关于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派驻代表(含增加新任代表)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许可决定日期:

2017年11月27日

许可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000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8-1)字(2017)5173号
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我们于2017年3月7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吴伟伦(WAI LUN ALLEN NG)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申请执业核准(初审)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吴伟伦(WAI LUN ALLEN NG)在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