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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1-1)字(2024)13902号

项目名称:

关于郑晓峰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郑晓峰

许可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许可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000

数据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21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1-1)字(2024)13902号
郑晓峰:

我们于2024年11月12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郑晓峰在上海弘连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03电子数据鉴定(0301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0303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0304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