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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4-8)字(2016)0358号

项目名称:

关于安若曦律师执业证注销许可的注销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若曦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1510281965

许可决定日期:

2016年01月27日

许可机关:

长宁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5

数据更新时间:

2020年06月23日

注销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4-8)字(2016)0358号
安若曦:

你于2015年05月15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审批取得律师执业审核。

经调查核实,该项行政审批现属于下列情形:

1、你于2016年01月27日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审核。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长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