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4-8)字(2016)0358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安若曦律师执业证注销许可的注销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安若曦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13101201510281965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6年01月27日 |
许可机关: |
长宁区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105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0年06月23日 |
你于2015年05月15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审批取得律师执业审核。
经调查核实,该项行政审批现属于下列情形:
1、你于2016年01月27日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审核。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长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