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于1996年11月10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审批取得律师执业审核。
经调查核实,该项行政审批现属于下列情形:
1、你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审核。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