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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91-5)字(2022)15105号

项目名称:

关于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代表处的变更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行政相对人代码:

司发证港字2005第3-0001号

许可决定日期:

2022年10月21日

许可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000

数据更新时间:

2022年10月21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91-5)字(2022)15105号
的近律师行:

我们于2022年10月21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郭伟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变更审核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从Entity not found变更为郭伟强。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