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94-1)字(2016)0542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张国柱申请法律援助审批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国柱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6年02月03日 |
许可机关: |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
地方编码: |
3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0年06月23日 |
你(你单位)于2016年02月02日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的申请法律援助审批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张国柱法律援助申请。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