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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字(2025)115051号

项目名称:

关于洪亚萍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洪亚萍

许可决定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许可机关:

上海市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000

数据更新时间:

2025年10月11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字(2025)115051号
洪亚萍:

我们于2025年10月10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洪亚萍在东方国际集团上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污染环境行为致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污染环境行为致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污染致海洋植物损害鉴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