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5-2)字(2024)14522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李家杰,高俊,周栋斌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家杰,高俊,周栋斌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23101202410038335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2日 |
许可机关: |
奉贤区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12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4年11月20日 |
我们于2024年11月4日受理你(你单位)向奉贤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8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8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李家杰,高俊,周栋斌设立上海贤浩律师事务所。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