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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4-8)字(2024)14573号

项目名称:

关于窦珍珍律师执业证注销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窦珍珍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2311711924

许可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许可机关:

黄浦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1

数据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4-8)字(2024)14573号
窦珍珍:

我们于2024年11月7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黄浦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执业证注销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注销。

电子版准予决定书已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可在一网通办我的办件里查看,如需纸质版准予决定书请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到本机关领取准予决定书。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