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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4-14)字(2024)13660号

项目名称:

关于刘栋律师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栋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1210822284

许可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许可机关:

静安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6

数据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7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4-14)字(2024)13660号
刘栋:

我们于2024年10月22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静安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变更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刘栋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