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字(2026)1945号 |
| 项目名称: |
关于香港西盟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派驻代表(含增加新任代表)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香港西盟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港0926220034号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6年02月27日 |
| 许可机关: |
上海市司法局 |
| 地方编码: |
310000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6年02月27日 |
我们于2026年2月12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谭卓咏派驻代表(含增加新任代表)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谭卓咏在香港西盟斯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