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81-3)字(2024)14067号 |
项目名称: |
关于余铭华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余铭华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25日 |
许可机关: |
上海市司法局 |
地方编码: |
310000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4年11月12日 |
我们于2024年10月24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执业类别增加【03电子数据鉴定(0303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