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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4-3)字(2024)13741号

项目名称:

关于李牧天律师执业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牧天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2310613130

许可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29日

许可机关:

普陀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7

数据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30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4-3)字(2024)13741号
李牧天:

我们于2024年10月18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普陀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执业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李牧天在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重新专职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