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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5-2)字(2024)14470号

项目名称:

关于李群,郭贵杰,王伟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群,郭贵杰,王伟

行政相对人代码:

23101202410038301

许可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06日

许可机关:

普陀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7

数据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8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2)字(2024)14470号
李群,郭贵杰,王伟:

我们于2024年11月1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普陀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8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8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李群,郭贵杰,王伟设立上海乾之乾律师事务所。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