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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5-11)字(2024)14234号

项目名称:

关于上海恰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海恰宝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23101201910021226

许可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许可机关:

浦东新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15

数据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5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11)字(2024)14234号
上海恰宝律师事务所:

我们于2024年10月30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浦东新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变更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杜宝松入伙,孙静退伙。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