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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4-14)字(2024)13975号

项目名称:

关于牛俊峰律师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牛俊峰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1510435460

许可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许可机关:

普陀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7

数据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31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4-14)字(2024)13975号
牛俊峰:

我们于2024年10月25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普陀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变更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牛俊峰从上海九鹏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及象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