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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字(2026)1903号

项目名称:

关于周中仪律师执业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周中仪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2431766341

许可决定日期:

2026年02月26日

许可机关:

浦东新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15

数据更新时间:

2026年04月03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字(2026)1903号
周中仪:

我们于2026年2月10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浦东新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执业许可(重新执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周中仪在上海久中律师事务所重新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