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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4-1)字(2021)21903号

项目名称:

关于龙兴春律师执业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龙兴春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2211409470

许可决定日期:

2022年01月06日

许可机关:

虹口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9

数据更新时间:

2022年03月08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4-1)字(2021)21903号
龙兴春:

我们于2021年12月24日受理你(你单位)向虹口区司法局提出的首次申请律师专职执业审核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龙兴春在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首次专职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