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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4-1)字(2024)14509号

项目名称:

关于凌谟清律师执业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凌谟清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2411850524

许可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许可机关:

浦东新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15

数据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9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4-1)字(2024)14509号
凌谟清:

我们于2024年11月5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浦东新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执业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凌谟清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首次专职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