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大厅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84-14)字(2024)14261号

项目名称:

关于陈俊良律师变更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俊良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2410758562

许可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5日

许可机关:

虹口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9

数据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8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4-14)字(2024)14261号
陈俊良:

我们于2024年11月11日受理你(你单位)向虹口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变更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陈俊良从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