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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沪司审(0295-1)字(2021)19623号

项目名称:

关于陈翊蓁律师执业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翊蓁

行政相对人代码:

13101202251422169

许可决定日期:

2022年02月11日

许可机关:

徐汇区司法局

地方编码:

310104

数据更新时间:

2022年03月09日

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95-1)字(2021)19623号
陈翊蓁:

我们于2022年1月27日受理你(你单位)向徐汇区司法局提出的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新执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陈翊蓁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