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沪司审(0295-1)字(2021)19623号 |
| 项目名称: |
关于陈翊蓁律师执业许可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翊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13101202251422169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2年02月11日 |
| 许可机关: |
徐汇区司法局 |
| 地方编码: |
310104 |
| 数据更新时间: |
2022年03月09日 |
我们于2022年1月27日受理你(你单位)向徐汇区司法局提出的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新执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陈翊蓁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