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95-1)字(2022)23210号
张宸浩:

我们于2022年11月24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黄浦区司法局提出的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核准(重新执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张宸浩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重新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2年12月7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0100295221001QC,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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