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6)字(2017)18762号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我们于2017年12月20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黄浦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原来的普通合伙改变为特殊的普通合伙,设立资产由59万元变为1075万元。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12月27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751028517001068,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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