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静安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住所地由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一期32楼变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24楼,设立资产由1005万元万元变为1026万元。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