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6年04月18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静安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住所从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二座3101室变更为上海市恒丰路399号达邦协作广场3202单元。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