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9)字(2016)0533号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你(你单位)于2016年02月02日向奉贤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住所从四团镇邵厂北区89号南幢2号楼282室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2幢1719室。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 年 02月 22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751028516000072,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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