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24年7月19日受理你(你单位)向徐汇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住所地由徐汇区宛平南路381号沪港国际大厦1幢5楼501-09室变为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 29A。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