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1)字(2016)1103号
沈新奇:

你(你单位)于2016年03月07日向杨浦区司法局提出的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沈新奇设立上海沃伦律师事务所。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3月21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751028516000153,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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