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20年8月26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公职律师执业审核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邹季强在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事公职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两公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