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4-2)字(2016)7968号
吴玲:

我们于2016年8月3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长宁区司法局提出的首次申请律师兼职执业审核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吴玲在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首次兼职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8月11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751028416003905,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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