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决定书-沪司审(60-2)字(2018)30053号
段合军:

我们于2018年6月26日受理你(你单位)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公司律师执业审核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段合军在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从事公司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工作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8年6月27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001028418000290,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开始打印 关闭     当前文书已被打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