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18年9月3日受理你(你单位)向徐汇区司法局提出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执业机构变更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徐欣元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