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24年8月22日受理你(你单位)向宝山区司法局提出的首次申请律师专职执业审核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肖忆凡在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首次专职从事律师执业。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