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24年2月26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浦东新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同时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陈君,丁志红,金羽茜,徐德仁,薛炜,张君,周海燕,周阳,于欣悦,全丽,沈乐毅,孙靓娴,王文娟,何玥睿,李江源,邓丽萍入伙,史培杰,徐佳,赵玉娟,董守菊,李金焱,邵佳龙,汪华玲,丁静,马红梅,徐正琴,杨钦仁,陈芳,王堃,黎源退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变更。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