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11)字(2018)5942号
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我们于2018年4月26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浦东新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同时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杨芳,颜青,徐守军,牛方兴,陈文龙,王冰,罗一鸣,叶剑,吴杰,陈喻,张韶峰,崔华,蒋洪华,李春何入伙,陈必泓,柳三泓,任彦退伙,设立资产变更为100万元。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8年5月10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751028518000416,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开始打印 关闭     当前文书已被打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