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20年9月28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杨浦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同时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1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黄超,杜鑫,余凌英,蒋洪华,刘杰,曹树辰,李媛,任保强,王冰,王玉香,王晓玉,袁雪梅,杨永,陈必泓,柳三泓,占永杰,陈喻,荣兆栋入伙。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