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24年4月10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静安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同时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艾鑫怡,白露露,白婷婷,蔡敏峰,陈璐,陈孟德,陈莹,陈燕华,程丽,单文亮,邓丽星,杜诚,戴珊珊,方智成,冯苏颖,符德娟,葛秋阳,葛仕晟,韩平平,韩志冰,胡东,胡哲敏,黄诚,贾轶财,陆哲波,李梦娜,李建阳,李翔,李岩,刘郡,娄积圆,马栋梁,孟文文,缪娇娇,潘思佳,潘磊,潘炜,彭益鸿,阮晨,宋飞,孙黎,孙平,孙哲,童喆凡,吴昊,王碧波,王慧慧,王觊,王丽娜,王帅,王燕华,王跇俊,肖雄,徐璐,徐敏婕,徐孝菁,徐俊,严鸽,晏云梅,杨国栋,杨模玲,袁舒燕,袁瑶,张璐,张青,张文青,张映竹,张园园,张梦迪,赵令有,赵一甲,周波,朱俊杰入伙,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变更。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