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11)字(2023)9735号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我们于2023年3月7日受理你(你单位)向徐汇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同时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陈颖婷,高洁,王晓俊,范育静,龚薪晔,傅靖宇入伙,陈钧,丁鑫,胡星,孙宏刚,张素君,刘海航,胡雪梅,朱文文,宋紫薇,柴明银,冯莉,牛青波,彭跃东,施杨退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变更。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3年3月13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010028523005K5V,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开始打印 关闭     当前文书已被打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