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11)字(2016)1099号
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

你(你单位)于2016年03月04日向徐汇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同时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潘志彬,宋沪彬入伙,纪健,张巽莹,於传宏,赵轩伟,王国桢,李家麟,陈维尔退伙。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6年03月21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751028516000152,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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