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11)字(2017)7553号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我们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闵行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同时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朱海婴退伙,设立资产由32.1万元变为51万元。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6月8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751028517000450,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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