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2024年12月20日受理你(你单位)向静安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变更许可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1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白雪,何岫蓉,陆玮斌,孙永亮,胡玥,余光友,苏文强,吴遵莲,孙忠灵,段国庆,郭君扬,顾延珺,周郁婕,陈良宣,郑文博,邢乐锋,陈兴华,陆曙东,陶雷入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变更。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4年12月27日